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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20期丨郭晓东:论陈立对《春秋》“王鲁”说的发挥

时间:2019-12-16

编者按自汉代有《公羊》学以来,“以《春秋》当新王”及与之密切相关的“王鲁”说就一直是《公羊》思想体系中的重要一环。然而,魏晋以降,随着《公羊》式微,“王鲁”说也备受后儒诟病。一直到清代中叶《公羊》学复兴,一批《公羊》学家才重新正视起“王鲁”说,并予以诸多新的诠释,其中以陈立(字卓人,1809—1869)尤具代表性。本期“周一谈治学“中,我们将一同走进复旦大学bat365官网登录入口郭晓东教授的《论陈立对<春秋>“王鲁”说的发挥》,以陈氏对“王鲁”说的理解与研究为切入点,来重新审视陈立对清代《公羊》学史的意义。

郭晓东:哲学博士,复旦大学bat365官网登录入口教授,中国哲学教研室主任。主要研究领域(研究专长):宋明理学、先秦哲学、儒家经学。近期研究重点:春秋公羊学、朱子学、四书学。

以下文章来源于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,作者郭晓东

《春秋》“王鲁”说的提出与后儒的质疑

《春秋》“王鲁”说是《公羊》学的核心义旨之一。“王鲁”一词,最早见于董仲舒的《春秋繁露·三代改制质文》:“故《春秋》应天作新王之事,时正黑统。王鲁,尚黑,绌夏,新周,故宋。”在董仲舒看来,孔子作《春秋》,以《春秋》当“新王”,《春秋繁露·玉杯》:“孔子立新王之道”;又《春秋繁露·三代改制质文》:“《春秋》上绌夏,下存周,以《春秋》当新王。”而《春秋》实为一本书,并不可能成为真正的王者,如何以《春秋》当新王,实为费解之说,董仲舒也不过是约略地说:“今《春秋》缘鲁以言王义”(《春秋繁露·奉本》)。直到东汉末,何休解诂《公羊》,“以《春秋》当新王”及与其相关的“王鲁”说遂有了明确的内涵,且成为何注《公羊》最为核心的义理之一

《春秋》庄公二十七年“杞伯来朝”,何休解曰:“不称公者,《春秋》黜杞,新周而故宋,以《春秋》当新王。”按《公羊》家“通三统”的说法,新王即位,尚须保留以前两王朝之后,为之封土建国,让他们依然遵守前王朝之旧传统与旧制度,并给予最高的爵位(公爵),与此新王朝同时而并存,此即所谓“存二王后”的说法。因此,当周灭商之后,分别封夏、商二王之后为杞国和宋国。但是,一旦周失去天命,而《春秋》成为新王,则相对于新王的二王后就不再是杞、宋,而成了宋与周,也就是说,杞国的国君因此退出二王后的序列,其爵位就不再是公爵,此即董仲舒所讲的“绌夏”,亦即何休所讲的“黜杞”。这样,相对于《春秋》新王而言,二王后为宋与周,故何休在所谓“三科九旨”中又称之为“新周,故宋,以《春秋》当新王”。不过,相对董仲舒对“以《春秋》当新王”之说语焉不详的解释,何休则结合具体的《春秋》经传文本,以“王鲁”之说为之赋予了明晰的内涵。

《春秋》隐公元年,《公羊传》:“元年者何,君之始年也。”何休注云:

不言公,言君之始年者,王者诸侯皆称君,所以通其义于王者,惟王者然后改元立号。《春秋》托新王受命于鲁,故因以录即位,明王者当继天奉元,养成万物。

按《左氏》学,天子诸侯皆可以改元立号,但《公羊》家认为只有王者才能改元立号,故何休认为,传文用“君之始年”而不言“公之始年”,是因为“公”只指向诸侯,而“君”既可指天子,又可指诸侯,所以传文的“君”字是“通其义于王者”。而之所以用这一个可“通其义于王者”的“君”字,是因为“《春秋》托新王受命于鲁”。也就是说,《公羊》家以《春秋》当新王,但作为书的《春秋》,要行王者之权,必须有所依托,所以有“《春秋》托新王受命于鲁”的说法,此即“王鲁”之意。

“《春秋》托新王受命于鲁”,而鲁隐公为《春秋》第一公,故何休又认为,《春秋》托隐公为始受命王。隐公元年,“公及邾娄仪父盟于眛”,《公羊传》认为“仪父”是邾娄国国君的字,体现了对邾娄国国君的褒扬,而所以要褒扬者,是因为邾娄仪父在隐公即位以来率先与隐公结盟。何休注云:

《春秋》王鲁,托隐公以为始受命王,因仪父先与隐公盟,可假以见褒赏之法,故云尔。

按,邾娄仪父作为邾娄国国君,以常规书法,当书其爵称邾娄子。何休认为,“仪父本在《春秋》前失爵,在名例尔”,即仪父在入《春秋》以前,因有罪而被夺爵,本应该书名。但是,因为他在新王受命之际,率先与新王结盟,遂不书“名”而书“字”,以示对他的褒扬。

隐公十一年,“滕侯、薛侯来朝”。滕本小国,子爵,而所以以大国之称称之为“滕侯”者,何休说:“称侯者,《春秋》托隐公以为始受命王,滕、薛先朝隐公,故褒之。”即滕侯、薛侯能率先朝《春秋》之始受命王,故褒而称侯。不仅滕子本人被褒称“滕侯”,就连其已故的父亲也因之被褒称“滕侯”,在何休看来,此亦体现《春秋》王鲁之义。

此“王鲁”之说,在何休的《公羊解诂》中,还具体体现在诸多书法中。如隐公十一年,“滕侯、薛侯来朝”。《公羊传》曰:“其言朝何?诸侯来曰朝,大夫来曰聘。”何注云:“传言来者,解内外也。《春秋》王鲁,王者无朝诸侯之义,故内适外言如,外适内言朝聘,所以别外尊内也。”也就是说,鲁被假托为王者,而王者无朝诸侯之义,所以凡外诸侯来鲁国称“朝”,鲁国朝外诸侯称“如”,以示王鲁之义。又如桓公十年,“桓十年,齐侯、卫侯、郑伯来战于郎”。《公羊传》曰:“此偏战也。何以不言师败绩?内不言战,言战乃败矣。”何注云:“《春秋》托王于鲁。战者,敌文也。王者兵不与诸侯敌,战乃其已败之文,故不复言师败绩。”在何休看来,“战者,敌文也”,即“战”字意味着交战双方地位相当,但《春秋》托王于鲁,于是鲁作为王者,与外诸侯之地位不敌,因此传文称“内不言战”。但是,一旦鲁国与外诸侯交战失利,出于对内讳战败的考虑,《春秋》不书“我师败绩”,而用“战”字表明鲁国对外战争的失利。诸如此类的例子,在何休的《解诂》中屡屡可见,不一而足。

然而,也正是《春秋》“王鲁”的说法,招致后儒的不断诟病,以为周天子具在,而以鲁为王,则有犯上作乱之嫌。早在东汉贾逵就批评说:

名不正则言不顺,言不顺则事不成,今隐公人臣而虚称以王,周天子见在上而黜公侯,是非正名而言顺也。如此,何以笑子路率尔?何以为忠信?何以为事上?何以诲人?何以为法?何以全身?如此若为通乎?

西晋杜预在《春秋左传集解序》中说:

所书之王,即平王也;所用之历,即周正也;所称之公,即鲁隐也。安在其黜周而王鲁乎?

后世类似的说法极多,唐代陆淳引述其师啖助批评“王鲁”说云:“悖礼诬圣,反经毁传,训人以逆,罪莫大焉。”宋苏轼云:“后之言《春秋》者,黜周王鲁之学,与夫谶纬之书者,皆祖《公羊》。《公羊》无明文,何休因其近似而附成之。愚以为,何休,《公羊》之罪人也。”北宋晁说之批评说:“其最为害者有三:曰王鲁,曰黜周,曰新周故宋。”又如宋代叶梦得批评曰:“《公羊》之学,其妖妄迂怪,莫大于黜周王鲁,以隐公托新王受命之论。……若周未灭而黜之,鲁诸侯而推以为王,则启天下乱臣贼子,乃自《春秋》始。孰谓其诬经敢至是乎!”直至晚清,仍有苏舆批评何休之说曰:“如董所云,则《春秋》托鲁言王义,未尝尊鲁为王、黜周为公侯也。何氏直云‘王鲁’,遂启争疑。”

因此,对传统的《公羊》家来说,“王鲁”说实是最为核心的思想,而对《公羊传》及何休的批评,矛头亦多指向“王鲁”。因此,如何看待“王鲁”说,特别是以其为“悖礼诬圣,反经毁传”的批评,对于后世之《公羊》家来说,实为不可回避的根本问题之一

陈立对《春秋》“王鲁”说的理解

陈立作为清代《公羊》学的集大成者,其学又以恪守何休家法为最大特色所在,因此,对于何休的“以《春秋》当新王”与“王鲁”思想,亦予以极力维护,并多有所发挥。

宣公十六年,“成周宣谢灾”,何休注曰:“新周,故分别有灾,不与宋同也。孔子以《春秋》当新王,上黜杞,下新周而故宋。”这是何休对《公羊》“通三统”说最明确与最经典的表述之一,而陈立《义疏》于此亦开宗明义指出,“注为全书发其例也”。称“注为全书发其例”,则显见其以“通三统”说为《公羊》及何氏《解诂》的最核心义旨,此可谓善读何休者也。其又引刘逢禄《释例》之文以证己说,且下一按语曰:“其言以《春秋》当新王之意至为明显”。则显然同意刘氏对何休的解读,且引为同调也。又言孔子“假鲁以立王法,所谓《春秋》之鲁也”,又言“以鲁当新王,故新周。新周者,新黜周,等王者后也”,从而明确地称“合宋、周、《春秋》为三统”,则对陈立而言,以《春秋》当新王,即假鲁以立王法,即托鲁当新王,是即“王鲁”。

对于后世针对“王鲁”说的种种批评,在陈立看来,这正是“俗儒”不察“以《春秋》当新王”之义,遂“猥以王鲁之说集矢于《公羊》”,其曰:

以《春秋》当新王,不能见之空言,故托之于鲁,所以见之行事也。所谓托新王受命于鲁也。托王于鲁,非以鲁为王。夫子以匹夫行褒贬之权,不可无所藉,故托鲁为王,以进退当世士大夫,正以载之空言,不如行事之深切著明也。《繁露·王道》云:“诸侯来朝者得褒,邾娄仪父称字,滕薛称侯,荆称人,介葛卢得名,内出言如,诸侯来曰朝,大夫来曰聘,王道之意也。”是也。俗儒不察,猥以王鲁之说集矢于《公羊》,此不知《春秋》者也。

陈立又著有《春秋王鲁说》一文,以进一步详细阐明“王鲁”之义曰:

隐元年何君注曰:“《春秋》托新王受命于鲁,故因以录即位。”又云:“方陈受命制正月,故假以为王法。”然则王鲁者,托王于鲁,非以鲁为王也。孔子当世衰道微之世,惧王道之熄灭,作《春秋》以拨乱,上刺王公,下讥卿大夫,而逮士庶人,以匹夫行天子之权,不能无所寄。鲁者,父母之国也。有所见、有所闻、有所传闻,较百二十国宝书为信,故据以为本而以行赏罚、施黜陟,盖托之空言,不如见诸行事之深切著明,故引史记而加乎王心也。殷继夏,周继殷,《春秋》继周,故以隐为受命王。《春秋》之隐公,则周之文王也。故仪父慕义则字之,宿男与盟则卒之,滕、薛来朝则褒之。于所传闻世,见治起于衰乱之中;于所闻世,见治升平;于所见世,著治太平,仅于讥二名,人道浃,王道备,功至于获麟。故麟于周为异,于《春秋》为瑞。《周南》之《麟趾》、《召南》之《驺虞》,犹斯道也。……然则君人者,能继天奉元,养成万物,行《春秋》之道,则可以拨乱,则可以反正,则可以获麟,故麟之瑞于鲁,为《春秋》之鲁言之,非为衰周之鲁言之也。王鲁故新周,新周故故宋、黜杞,所谓异义非常可怪之论,此也。所谓知我罪我,此也。若徒以《春秋》为鲁史记之别名,则一记载占毕之徒了此矣,何至笔则笔,削则削,而游、夏之徒不能赞一词哉?

陈立于此将“以《春秋》当新王”与“王鲁”说的关系说得尤其清楚明白。首先,在陈立看来,孔子以《春秋》当新王,然而《春秋》毕竟只是一本书,而孔子欲以《春秋》行天子之权,就不能空言而无所依托。而鲁国作为孔子的父母之国,有所见、所闻、所传闻之事,故孔子可以据以为本,因鲁之旧史而加之以“王心”,即所谓“托王于鲁”。从而,陈立一方面反复强调,“王鲁”者,“非以鲁为王也”。但另一方面,陈立又指出,《春秋》既然托鲁为王,故“《春秋》之鲁”不同于“衰周之鲁”,即《春秋》所“托王”的鲁国,不同于当时实存的作为列国之一的鲁国。“《春秋》之鲁”的提法,亦见于《义疏》卷四十九:

孔子曰:我欲托之空言,不如著之实事。故假鲁以立王法,所谓《春秋》之鲁也。

其又论鲁隐公与鲁桓公,分别“《春秋》之隐、桓”与“鲁国之隐、桓”:

盖隐、桓以下,为《春秋》之隐、桓,非鲁国之隐、桓。圣人以托之空言,不如见之行事,故假鲁以张治本,非隐真为受命王也。杜预、范宁不识七十子微言大义,以孔子之《春秋》牵泥于鲁之《春秋》,以故动辄荆棘,则不但不知读《春秋》,并不知读《孟子》矣。

“《春秋》之隐、桓”,即“《春秋》之鲁”的隐公、桓公,亦即被托王的隐公与桓公;“鲁国之隐、桓”,即“衰周之鲁”的隐公与桓公,亦即作为诸侯之一的隐公与桓公。事实上,“衰周之鲁”与“《春秋》之鲁”的区分,在包慎言等人那里已微见其意,如陈立引包慎言《王鲁说》云:“此十二君者,鲁之君乎哉?《春秋》之君也。”此已分别就“鲁之君”与“《春秋》之君”视《春秋》之十二公。但相较而言,陈立之说显得更为明白透彻,对于理解《公羊》及何休的“王鲁”之义极具帮助。盖后人之所以疑于“王鲁”说者,往往是将孔子所以“托王”的“《春秋》之鲁”混同于当时事实存在的作为列国之一的鲁国,从而“猥以王鲁之说集矢于《公羊》,此不知《春秋》者也”。如《左传疏》引刘炫难何氏云:“新王受命,正朔必改,是鲁得称元,亦应改其正朔,仍用周正,何也?既托王于鲁,则是不事文王,仍奉王正,何也?诸侯改元自是常法,而云托王改元,是妄说也。”陈立即批评说:“是由昧于托王于鲁为借鲁以明王之义,故以俗见强说也。”按刘炫之意,鲁既然为王,则不当用周正、奉时王,陈立称其“昧于托王于鲁为借鲁以明王之义”,就是批评其于“《春秋》之鲁”与“衰周之鲁”不加分别。作为“《春秋》之鲁”,是孔子借鲁国旧史而加以“王心”的结果,亦即是“以《春秋》当新王”的具体体现,故陈立说:“殷继夏,周继殷,《春秋》继周,故以隐为受命王。”以隐公为受命王,即是“《春秋》继周”的具体表现。在这一意义上讲,陈立极其深刻地指出:“《春秋》之隐公,则周之文王也。”《公羊传》称“王者孰谓?谓文王也”。何休注曰:“以上系王于春,知谓文王也。文王,周始受命之王,天之所命,故上系天端。”陈立以“周之文王”视“《春秋》之隐公”,则隐公亦“元年春王正月”之“王”,亦即“上系天端”之“王”,故“《春秋》之隐公”,实非“衰周之鲁”的隐公,而是作为《春秋》之始受命王的隐公,此不可不察。反过来,若视鲁为周之诸侯国,即从“衰周之鲁”的角度看,则《春秋》与孔子未经删削的鲁史记就没有实质性的区别。又哀公十四年,“西狩获麟”,《公羊传》以为“记异也”,然而麟又是一种太平之瑞兽,何休称“麟于周为异,《春秋》记以为瑞,明大平以瑞应为效也”,在陈立看来,作为太平瑞应之麟,显然是“为《春秋》之鲁言之,非为衰周之鲁言之也”。所以陈立又进而引刘逢禄的说法,“《春秋》者火也,鲁与天王、诸侯,皆薪蒸之属”,又引包慎言的说法,称“十二公皆筌蹄”,都表达了这一意思。

以“《春秋》王鲁说”来释读《公羊》

在《公羊义疏》中,陈立站在恪守何休家法的立场,对何氏认为体现“《春秋》王鲁说”的具体文本,作了进一步的阐释与发明。有些关于“王鲁”的文本,何氏本身语焉未详,而徐彦旧疏又未能很好地予以阐发,陈立则立足于何氏之说,对之进行深入的引申与推衍,从而使得何休的“王鲁”思想更为彻底地得到了贯彻。

约略言之,陈立在《公羊义疏》中对“王鲁”说的释读与发挥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:

首先,在疏文中转述敷陈何氏“王鲁”的解说。隐公元年,“秋,七月,天王使宰咺来归惠公、仲子之赗”。何氏注曰:“所传闻之世,外小恶不书,书者来接内也。《春秋》王鲁,以鲁为天下化首,明亲来被王化渐渍礼义者,在可备责之域,故从内小恶举也。”陈立疏曰:

春秋托王于鲁,假若隐公为受命王,故为天下化首。凡来接内者,皆如亲被王化,宜渐渍礼义,如上之褒仪父。是春秋责备贤者,故虽小恶必书,为其在可责备之域故也。其非接内者,则在无足责之例,故小恶不示讥文也。

按《公羊传》,周天子使宰咺来归惠公、仲子之赗,实兼赗惠公与仲子,而仲子为惠公之妾,周天子不别尊卑,故《公羊传》以之为“非礼”,从而何休视之为“小恶”。然而,按《公羊》三世之说,外小恶不书,而所以书者,何休认为是因为“接内”,从而在“王鲁”的意义上说,凡是来亲近“新王”,从而“被王化渐渍礼义”者,都要褒而书之。陈立基本上是转述与敷陈何休之说,只不过说得更清楚明白了一些。在《公羊义疏》一书中,陈立对何休之继承与发挥大率皆如此。

又隐公元年,“及宋人盟于宿”,传曰:“孰及之?内之微者也。”何休注曰:“内者,谓鲁也。”陈立疏之曰:

此通解全书之例,成十五年传:“《春秋》内其国而外诸夏”,故凡言内者皆鲁也。

按:何氏“内者,谓鲁也”,实为《春秋》“王鲁”之例。徐彦曰:“据百二十国宝书以为《春秋》,非独鲁也。而言内者,托王于鲁,故言内,犹言内其国外诸夏之义也。”陈立亦引成公十五年传“《春秋》内其国而外诸夏”,则陈立在此实以“王鲁”解“内鲁”也。陈立于此称“此通解全书之例”,可谓善读《公羊》者。所谓“此通解全书之例”,亦即认为全书以“王鲁”为大例。

其次,何氏之注语义未详,徐彦疏又未能发明“王鲁”义,而陈氏作“王鲁”解读者。隐公三年,“尹氏卒”,何氏《解诂》曰:“时天王崩,鲁隐往奔丧,尹氏主傧赞诸侯,与隐交接而卒,恩隆于王者,则加礼录之,故为隐恩录痛之。日者,恩录之,明当有恩礼。”徐疏曰:“言隐公恩隆于王者,则加礼录其傧赞之人也。”陈立不满于此说,故疏之曰:

按尹氏傧赞隐公,即为恩隆于王者也。旧疏非。

又曰:

上元年公子益师卒,注:“故于所见之世,恩己与父之臣尤深,大夫卒,有罪无罪皆日录之。”又云:“主所以卒大夫者,明君当隐痛之也。”盖尹氏新与鲁接,恩隆王者,即当恩录之,故书日比内大夫,著王者当有恩礼,即赗、赙之属,非所谓恩隆王者,则加礼加其傧赞之人也,盖《春秋》托王于鲁也。

按徐氏旧疏之意,隐公“恩隆于王者”,其所谓“王者”,指的是周天子,即隐公恩隆于天子,遂及其傧赞之人,故“加礼录其傧赞之人”。而陈立则以为,何氏所谓“王者”,并非指的是周天子,而是指鲁隐公,盖“《春秋》托王于鲁”,尹氏傧赞隐公,即是尹氏“恩隆于王者”。因此,尹氏虽为外大夫在不书卒之例,但因其恩隆于隐公,故当书日书卒,以比之于内大夫例,以明王者当有恩礼。故陈立以为,何氏乃于“尹氏卒”发明《春秋》“王鲁”之义,而旧疏则未有此意。

又次,何注与徐疏在《公羊注疏》中未作“王鲁”义解读者,而陈立本何、徐之意以“王鲁”说发明之。

僖公七年,“夏,小邾娄子来朝”。何氏注曰:“至是所以进称爵者,时附从霸者,朝天子,旁朝罢,行进,齐桓公白天子进之,固因其得礼,著其能以爵通。”按何休的意思,小邾娄子能够附从齐桓公朝天子,所以天子进之以爵。徐彦疏则对比隐公十一年“滕侯、薛侯来朝”,认为滕侯、薛侯以其来朝新王,故进而称“侯”,而小邾娄子“不由朝新王”得进而称侯,“正以僖公非受命之王故也”。即徐彦承认隐公是受命王,但不承认僖公是受命王。然而,在陈立看来,“小邾娄因朝天子,齐桓白天子,进称爵,然不合书”。而所以书者,“时旁朝鲁,鲁为受命王,因得礼书其爵,以示法也”。按:据本条何休注与徐疏彦,均未发明“王鲁”之义。而徐氏称“正以僖公非受命之王故”,则显然没有能够领会何休“王鲁”说的精义。虽然在隐公篇何休相对更多提及隐公为始受命王,但从“王鲁”的角度来说,既然《春秋》托王于鲁,则《春秋》十二公,莫非受命王也,所以陈立认为,所以书小邾娄子来朝,其实与滕、薛朝隐公的性质是一样的,都是因朝受命王而得书。

又僖公二十七年,“冬,楚人、陈侯、蔡侯、郑伯、许男围宋”。《公羊传》曰:“此楚子也,其称人何?贬。曷为贬?为执宋公贬,故终僖之篇贬也。”何休注云:“古者诸侯有难,王者若方伯和平之,后相犯,复故罪,楚前执宋公,僖公与共议释之。今复围犯宋,故贬,因以见义。终僖之篇贬者,言君子和平人,当终身保也。”按:《春秋》经书“楚人”,而实为楚子髡,《公羊》认为,因楚子髡执宋襄公,故终僖公之篇贬之,但传文实未明其义。何休从“君子和平人,当终身保”的角度解释了终僖之篇贬楚子髡的理由,不过,何休的解释似乎说得还不是很透彻,陈立则疏曰:“《春秋》托王于鲁,僖公托王者方伯之职,和平诸侯,今复相犯,即是得罪于僖,即为得罪于王法,故云终僖之篇贬耳。”也就是说,何休仅就僖公曾经调停宋楚之争,而楚子髡之后重新犯宋,是则破坏僖公平和楚宋之功,故称得罪于僖公,从而《春秋》终僖之篇贬之。而陈立则进而从“王鲁”的角度,认为僖公既然是《春秋》所假托的王者,楚子髡得罪于僖公,即是得罪于“王法”,因此而终僖之篇贬之。此说可以说较何氏注更具有说服力,而且将何氏的“王鲁”说贯彻得更为彻底。

又昭公二十五年,“宋公佐卒于曲棘”。《公羊传》曰:“诸侯卒其封内不地,此何以地?忧内也。”何休注曰:“时宋公闻昭公见逐,欲忧纳之,至曲棘而卒,故恩录之。”按:《春秋》外诸侯于其封内卒不书地,此书者,《公羊传》以“忧内”解之。从前述“内鲁”即“王鲁”的大例看,此条显然可从“王鲁”的角度解之。但何休仅解宋公忧昭公之见逐,从而恩录之,并没有特别点出其中所具有的“王鲁”义。陈立则进一步对何休的“恩录之”作了阐释。其曰:“恩录之,与成二年书曹公子手同。彼注云:‘《春秋》托王于鲁,因假以见王法,明诸侯有能从王者征伐不义,克胜有功,当褒之。’此以诸侯能为王者忧,勤王而卒,亦宜恩录之也。”则陈立据何休成公二年注解此条,认为宋公所以“恩录之”,非仅仅出于为昭公忧,而其实是为王者忧。可以说,若仅仅为昭公忧,昭公仍不过是“衰周之昭公”;若视作为王者忧,则昭公乃成其“《春秋》之昭公”。由此可见,陈立之解,实本于何氏之义,而何氏于此多少失察。

又次,何氏未作“王鲁”解读,徐彦疏以“王鲁”解而义未能显豁者,陈立则进而解析之。庄公元年,“夫人孙于齐”,何休注云:“言于齐者,盈讳文。”陈立疏之曰:

旧疏云:“据百二十国宝书以为《春秋》,非独鲁也。而言内者,托王于鲁,故言内,犹言内其国外诸夏之义也。然则内鲁为王,王者无出奔之义,故谓之孙。而僖二十四年,‘冬,天王出居于郑’,言‘出’者,彼传云:‘王者无外,此其言出何?不能乎母也。’注:‘不能事母,罪莫大于不孝,故绝之言出也。’”然则彼天王合绝,故书出,不天子之也。

按:桓公夫人文姜通乎齐侯而致桓公被弑,故于庄公元年出奔齐。经不书“奔”而书“孙”,何休认为是“盈讳文”,故何注于此实未曾论及“王鲁”。但徐彦疏以“王鲁”义说之,认为“王者无外”,故无出奔之义。僖二十四年“天王出居于郑”,传亦言“王者无外”,徐疏则引何注称周天子不能事母故绝。然而徐疏于此未能申明“王鲁”义之“王者无外”与周天子之“王者无外”的区别,而陈立则直言“不天子之”,意谓周天子有罪合绝,故云“不天子之”。然而文姜有罪亦当绝,出于“内鲁”之意,以“王者无外”而讳言“孙”;天王有罪当绝,陈立则直言“不天子之”。则陈立之“不天子之”四字,事实上进一步从反面论说“王鲁”之义,即《春秋》王鲁,而周天子不当王也,从而徐疏之意因此而更加显豁。

结语

总而言之,陈立可以说是有清以来对“王鲁”说阐释得最为透彻者,其严格区分“《春秋》之鲁”与“衰周之鲁”,则对“王鲁”的理解,就绝不是如贾逵所批评的那样“隐公人臣而虚称以王,周天子见在上而黜公侯”。事实上,按陈立的理解,所谓“王鲁”者,即孔子作《春秋》而据鲁之故事以为本,而以行赏罚、施黜陟,亦即借鲁史而加“王心”、立“王义”焉者。故对陈立而言,“王鲁”说及与之相关的“以《春秋》当新王”说,可以称得上是《公羊》的第一原理,是以其视“王鲁”为《春秋》之大例。

从某种意义上讲,陈立对“王鲁”说的发挥,甚至比何休本人表现得更为彻底,可谓是何氏之功臣。然而,陈立著《公羊义疏》,其另一重要特色是以汉学本领治《公羊》,以致时贤多因陈立长于考据训诂,遂认为“不通义例是其所短”。然而,就陈立视“王鲁”为《春秋》之大例,就陈立对“王鲁”的阐释与发挥来讲,陈氏可谓深得《公羊》之微言大义者,以“不通义例”责陈立,未免苛责太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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